發佈日期: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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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責任保險重要名詞定義:
(一)「旅遊團員」
本保險所稱的「旅遊團員」係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士:
1.我國人民參加旅行社所舉辦的國內、外團體或個別旅遊,並且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的旅遊團員。
2.由旅行社負責接待的外國人士,或是大陸人士前來中華民國旅遊的團員。
(二)保障期間的計算
本保險的保障期間是以「旅遊期間」為準,旅遊期間的計算方式如下:
1. 非我國人民前來我國旅遊的「旅遊期間」
非我國人民前來我國旅遊時,以進入我國海關以後,到離開我國海關為止之日期,或是旅行社所申報的保險結束日期,二者中之先發生者,為本保險保障期間的結束時點。
例如,旅行社向保險公司申報的旅遊天數日期為5天,若有部分團員在第四天先行離境,則本保險保障期間只到離開我國海關出境時為止。
2.我國人民參加團體及個別旅遊的旅遊期間
我國人民所參加的國內、外團體或個別旅遊,是從旅遊團員離開其居住處所前往旅遊地點起,到旅遊團員結束該次旅遊後直接返回其居住處所之日期,或是旅行社所申報之保險結束日期,二者中之先發生者,為本保險保障期間的結束時點。
例如,旅行社向保險公司申報的旅遊天數日期為6天,然有團員在第五天提前結束旅遊先行返家,則以保障期間只到其返回家中為止。
(三)「意外事故」
指旅遊團員在旅遊期間因遭遇外來的突發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殘廢或死亡。因此,團員因疾病死亡及疾病的醫療費用,則是不在本保險保障範圍。
三、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的保障內容: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是對於投保的旅行社在保險期間內,向旅遊團員收取團費後因財務問題無法啟程或完成全部行程,致旅遊團員全部或部份團費遭受損失時,由承保的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對旅遊團員負賠償之責。
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旅遊團員若以信用卡簽帳方式支付團費後,已經依照信用卡使用約定書的規定,出具爭議聲明書請求發卡銀行暫停付款或將其繳付的款項扣回者,則視為未有損失之發生,此時保險公司將不會賠償。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對個別旅遊團員之賠償金額,僅以旅遊團員所遭受損失之團費為限,對所有旅遊團員之賠償總金額則以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上限。倘所有旅客之團費損失合計超過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保險公司則按比例賠償。
旅行業已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其履約保證保險應投保最低金額如下,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每增設分公司一家,應增加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重要名詞定義:
(一) 旅遊團員(即被保險人):
指任何參加旅行社(即要保人)所安排或組團旅遊,經旅行社載明於團員名冊,且與旅行社訂定旅遊契約並向旅行社繳交旅遊費用之個別旅客。
(二) 財務問題:
指旅行社之所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遭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撤銷旅行業執照者。
(三) 團費:
係指旅遊團員依據原訂旅遊契約所繳交之旅遊費用,不含簽證費用、小費及其他依據法令或原訂旅遊契約所生之違約金。
五、旅客發生保險事故時如何申請理賠
(一)旅行業責任保險
當旅客在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有旅遊團員死亡或殘廢或受傷時,可透過旅行社協助旅遊團員或者是死亡團員的家屬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申請理賠時應檢具的文件請詳閱附錄-旅行業責任險及履約保證保險條款的說明。
(二)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旅客在發現旅行社倒閉無法出團時,或在國外旅遊時因國內旅行社倒閉積欠當地旅行社費用而遭扣團時,應立即向觀光局報案,通常觀光局會指派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處理理賠事宜,公告期間(通常為一個月)接受旅遊團員報案登記繳交理賠文件,再統一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旅遊團員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理賠申請書。
2.旅遊契約。
3.支付旅遊團費時要保人所簽發之代收轉付收據。
4.付款憑證或單據正本。
5.保險公司所要求之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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